金黔在线讯昨日,记者从贵阳市有关部门获悉,日前,该市出台《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定点医院必须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进行积极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据了解,《意见》规定,受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的人员;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弃婴和孤儿。若求助人员有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在救助管理站待站期间擅自离站的、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等行为时,救助管理站可以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将终止救助。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其向贵阳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贵阳市救助管理站求助。贵阳市救助管理站依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管理。
对于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含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一经发现应及时通知或直接送往定点医院抢救治疗。定点医院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进行积极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定点医院技术力量无法救治的,应及时送到可救治的非定点医院救治,各医院不得推诿拒收。经治愈或病情稳定后,医院应出具疾病证明书,由贵阳市救助管理站帮助或护送其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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