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认为杨臣刚对《老鼠爱大米》一歌词曲著作权转让的多次意思表示不一致,存在不确定性,以作者不诚信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法官说:“从杨臣刚的声明、转让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性、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性来看,法院无法判断杨臣刚就《老鼠爱大米》一歌所授权利的有效性。”
为此,审理法官认定,飞乐公司依据杨臣刚对肖飞的授权而从肖飞处取得的权利,无法确认该权利的有效性。所以,法院对飞乐公司依上述权利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