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和转租均须纳税
浙江出台《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出租房产要缴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八种税
省地税局称调整后个人出租房产所交税负比以前略为增加
金报讯(记者 岳德亮)浙江决定加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明确个人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房东出租和转租行为都必须纳税,调整后比以前略为增加。 记者昨天从浙江省地税局获悉,个人出租房产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浙江省地税局发布的《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出租的转租行为,包括: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用于居住的行为;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视同房产出租。
据浙江省地税局介绍,房产所有权人(个人)是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房产所有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为方便计算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综合税费征收率确定原则如下:
———个人房产出租行为分为“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三种情况,后两种情况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按照3%税率征收营业税、按照4%税率征收房产税。
———每种情况按照是否上起征点分档计算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的税负合计数。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计算确定综合税费征收率。
———对中国公民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或者外籍个人出租房产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对上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减免后综合税费征收率不得低于8%,不上起征点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不得低于4.5%。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含在综合税费征收率中,按房产实际所在地段确定每平方米年纳税额。
据了解,浙江省目前实施的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各市、县可适当提高,报省地税局批准。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