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昨日,《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正式出台,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建立管理、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和计发办法等。 按照新细则的规定,知青年限也可视为缴费年限;而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参保人员,将可增发养老金。
·缴费办法.·
企业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的办法,即2006年缴费基数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档之中确定一档;2007年缴费基数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之中确定一档;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前款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其中雇主按12%、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细则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
转移: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按国家现行规定随同转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不转移。
·.增发条件.·
退休无子女每月多发40元
劳模可增发养老金获得省、部、成都市劳动模范称号和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应比例的养老金。
取得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发养老金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高级专家、高级技师可增发养老金符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凭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在退休以前一直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书,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获科技进步奖的可增发养老金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和发明奖、部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提高退休费5%、10%、15%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
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再乘以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除以相应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得出的数值。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数。)
未生育子女的要增发养老金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月增发40元的养老金;这类人员退休、退职时孤身一人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月增发60元的养老金。
·.年限计算.·.
1992年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新老衔接.·
5年过渡期内“低不减,高递增”
为确保新旧办法平稳对接,设置了新办法和原计发办法待遇计算的5年过渡期政策,保证过渡期内新退休参保人员的待遇“低不减,高递增”。
在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如何领取?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5年过渡期中当年退休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性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2011年1月起按新办法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
例一:某职工2006年5月退休,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00元/月,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月。该职工最终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为:
基本养老金=900元/月+(1000元/月-900元/月)×10%=910元/月
例二:某职工2007年5月退休,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月,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月。该职工最终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为:
基本养老金=1000元/月+(1200元/月-1000元/月)×30%=1060元/月
在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如何领取?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领取。
举例:某职工2006年5月退休,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月,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00元/月。该职工最终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月
退职人员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新细则对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不再扣减2%;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到退休或死亡时当月;重复缴费人员,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职工和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均可按规定继续缴费;原由企业支付的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从2006年1月1日起,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本报记者黄旭阳
打962111 问养老金问题
(记者黄旭阳)今日下午2:00~4:00,成都市社保局养老处有关专家坐镇本报热线962111,就市民关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计发办法和养老待遇调整等热点问题进行解释。欢迎读者拨打962111,让专家告诉你如何计算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