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 入狱七年终获释
记者: 宋海蕊 舒贝 武兵 曹文钰
主持人:今年七月,我们栏目曾经报道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一起故意杀人案重审中,因证据不足推翻原判的消息,在此案中被错误地认定为故意杀人、入狱七年多的山东小伙子陈世江,现在的情况怎么样了呢?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夕,我们的记者来到山东蓬莱县陈世江的老家,对他进行回访。
当记者来到这个村子里时,已经30岁的陈世江在他阔别八年的家里,举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翻到最后一页,指着上面的“无罪”两个字让记者看。
山东省蓬莱市车里张家村村民 陈世江:这个就是无罪判决, 原审陈世江无罪 ,山东高级法院的, 忙了这么多年就是为了两个字 ,无罪 。
这份判决书来之不易,陈世江等这“无罪”两个字等了七年零四个月。这两个字不仅凝聚着陈世江和他家人为之付出的种种艰辛,也折射出人民法院对“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着力践行。
2001年3月,陈世江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世江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陈世江继续申诉;2003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本着从轻原则,改判无期徒刑,陈世江仍不服。
山东省蓬莱市车里张家村村民 陈世江:疑罪从轻根本讲不过去 ,确实, 判个死缓在监狱里根本就待不下去。 想不开,一点都想不开
。他没干这么个事儿。
在重审过程中,山东省高院的法官们也发现,此案存在很多疑点。
疑点之一是此案中最重要的物证: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脚印。
蓬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王兆欣 :他家有双皮鞋跟现场这个遗留皮鞋的花纹相一致……现场这个足迹就是陈世江的鞋所留的。
这个鉴定过的脚印成了陈世江故意杀人案中最重要的物证。可据案卷记载,当年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脚印有两个:能够确认的只是留在院子里雪地上的立体脚印,而更为关键的屋里的血脚印到底是不是陈世江所留,却一直无法证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景林:院中雪地里的立体足迹, 和中心现场的残缺血足迹, 是不是一个人所为 ,是不是同一个人的, 这个没有证据 。
第二个疑点就是,当天受害者被凶手在身上连砍数刀,非常残暴地杀死,可是警方却没有在陈世江身上发现血迹。
第三个疑点,就是作案工具没有完全找到。死者是被杀猪刀和菜刀砍伤致死,但是现场却并没有找到杀猪刀,而菜刀上也没有陈世江的指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景林:那么是谁持这个菜刀对被害人加害的 这个没有证据了 因为菜刀上没有指纹 没有痕迹
而此案最大的疑点就在于,在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上有两种不同观点。
记者:那么有没有确定死者的死亡时间是什么时候?
蓬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王兆欣:准确时间这个没法定 大体的时间就是五点半到六点之间吧
按照公安机关最初估算的死亡时间,陈世江确实有在案发现场的可能;但是陈世江的母亲郭玉香却从公安机关的案卷上发现了一个疑点。
山东省蓬莱市车里张家村村民 陈世江:就是说死者胃内有一定的食物 当时她吃的是午饭 是吃的猪血 这个食物在胃内根本都没有消化
根据这一情况,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是在吃完午饭后的两个小时以内。而这段时间,被告陈世江有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
蓬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王兆欣:5点半以前,他确实在大队,又上他叔叔家,这个情况都可以证实。
因此,陈世江及其家人提出请法医专家对死者的死亡时间重新进行鉴定。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死者的死亡时间为案发当日的下午3点到5点,并不是公安机关认定的5点半到6点。按照这个认定,陈世江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根据这一系列疑点——山东省高院认为,此案证据无法形成一个合理链条,且证据之间又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按照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陈世江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2006年4月18号,正在服刑的陈世江终于等来了无罪宣判。
儿子的无罪释放是母亲长久以来的期待,但当儿子真的回来时,本应欣喜若狂母亲却异常平静,因为在长达七年的申诉、上访过程中,“疑罪从无”这个法律观念已经深深扎根在了母亲的心里。
陈世江的母亲郭玉香:再早是疑罪从轻 ,现在是疑罪从无, 法律是公正的, 早晚得有还我儿子清白这一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开始的二审维持原判到最后做出无罪认定,经办此案的陈景林法官也颇为感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景林:当时处理这个问题现在看是不当的 应当按现在观念的处理 。
记者:你怎么看现在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疑罪从无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景林:我认为是体现了一种司法进步 。
22岁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被逮捕,30岁无罪释放。出狱后的陈世江仍然像当年一样雄心勃勃、不甘人后。
山东省蓬莱市车里张家村村民 陈世江:看到我以前合作的那些伙伴吧 ,跟我一起创业 和我一起经商的朋友 ,人家都干得很好。 我表面确实输了,
但是我不承认, 因为我失去的是机遇 ,不是我没有这个能力。
最近,陈世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获得了197250.3元(十九万七千两百五十块三毛钱)的国家赔偿。在赔偿决定书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将过去七年零四个月、即2691天对陈世江的拘留和逮捕定性为“错误关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而且承诺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陈世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姗姗来迟的还有过去七年里他想都不敢想的爱情,一位青岛姑娘爱上了陈世江。
山东省蓬莱市车里张家村村民 陈世江:也是挺善良的一个姑娘, 感觉我很不容易, 来看看我母亲, 然后我们俩就认识了 ,很顺利地一直谈到现在。
主持人:我国的刑诉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历时七年,陈世江最终等到了无罪认定判决和国家赔偿,这起事件也折射出几年间我国法治不断完善的进程。
主持人:让规则守护和谐,让法律保护你。明天,请继续关注《中国法治报道》栏目推出的“12•4,法律保护你”特别报道。
【播出时间】首播:19:30
重播:次日01:10;7:45;12:00
栏目热线:010-68166385 电子邮箱:cctv12news@sohu.com (责任编辑:曾玉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