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时效:有效
颁布日期:19960322
事实日期:
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男,59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副主任。
被告人:陈惠君,女,39岁,原系友谊馆服务组组长。
被告人: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女,43岁,原系友谊馆服务员。
被告人:刘竹英,女,46岁,原系友谊馆服务员。
被告人:蔡兆锋,男,58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
被告人:孙勇,男,35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主任。
被告人:赵忠铮,男,45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教导员。
被告人:岳霖,女,41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副主席。
被告人:方天录,男,60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
被告人:赵兰秀,女,54岁,原系克拉玛依市副市长。
被告人:唐健,男,54岁,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
被告人:况丽,女,40岁,原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被告人:朱明龙,男,52岁,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普教科科长。
被告人:赵征,女,44岁,原系克拉玛依市教委普教科副科长。
1994年12月10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等14名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995年5月30日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4年12月7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工作。12月8日18时由克拉玛依市教委、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在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举办专场文艺汇报演出。全市7所中学、8所小学的教师、学生及有关领导共796人参加。演出至18时20分左右,舞台正中偏后北侧上方倒数第二道光柱灯(1000W)烤燃纱幕起火。火灾发生后,由于电工被派出差,火情没有及时处理,迅速蔓延至剧厅,火势越来越猛,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而通往剧场的七个安全门,仅开一个。演出现场的组织者赵兰秀、方天录不积极组织指挥疏散,火灾现场秩序大乱。致使323人死亡,1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
立案侦查证实这起特大火灾的发生是由于上述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
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身为友谊馆副主任,在主管行政业务工作中,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部门的三次防火安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加整改;对舞台幕布曾发生过的火灾险情,没有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卡德尔明知12月8日有演出活动,还将电工派外出差;演出现场7个安全门仅开一个。火灾发生后没积极采取措施组织疏散抢救,是这次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者。
被告人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刘竹英作为友谊馆服务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演出期间,陈惠君、努斯拉提未在场内巡回检查。火灾发生后,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及时打开安全门,而是一起逃出馆外。被告人刘竹英脱岗外出。以上三名被告人是造成事故惨重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被告人蔡兆锋,不重视安全工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友谊馆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加整改,不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孙勇、赵忠铮,身为文化艺术中心领导,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友谊馆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督促检查予以消除,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岳霖,分管文化艺术中心的工作,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明知友谊馆存在不安全隐患,未要求检查整改,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系迎接“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及演出现场的主要领导人,发生火情时,没有组织和指挥疏散,对事故伤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是此次演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疏忽大意。唐、况、朱在发生火灾时,未组织疏散学生,而只顾自己逃生,对严重伤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1995年8月14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判决:
一、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陈君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努斯拉提·玉素甫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四、被告人刘竹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五、被告人蔡兆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六、被告人孙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七、被告人赵忠铮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八、被告人岳霖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九、被告人赵兰秀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十、被告人方天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一、被告人唐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二、被告人况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三、被告人朱明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四、被告人赵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
一审判决后,除赵征外13名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9月19日,新疆维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