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年来,质检部门认真履行与质检工作有关的承诺,充分享受作为WTO成员的权利,同时积极争取WTO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实现了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相结合。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李长江:5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现了质量、计量、检验检疫、标准和认证认可的统一管理。 200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由质检总局牵头、18个部门参与的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旨在研究、协调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我们按照承诺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共清理部门规章227件,规范性文件559件。先后完成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6部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了90件部门规章。《标准化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合格评定法》正在制定中。现行21575项国家标准和8511项国家标准计划的清理也已完成。
5年来,根据WTO透明度原则,设在质检总局的中国TBT/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共向WTO发出TBT/SPS通报490项,在所有WTO成员中居首位。中国在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方面都表现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姿态,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记者:我国企业出口产品遭遇技术壁垒的情况似乎比以前更多了,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趋势如何?我国企业应怎样应对?
李长江:加入WTO以来,进口国对我国产品的要求日趋严格。以欧盟REACH法规、ROHS指令、WEEE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指令)、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为代表的技术法规系列等,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尤其突出。为此,质检总局十分重视开展对外TBT/SPS通报评议工作。对WTO其他成员制修订的、不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措施坚决提交评议意见。
5年来,我国共对国外通报的1509项TBT/SPS通报进行了研究,对其中380项通报提出了书面评议意见。由于我们准备充分,严格按照WTO规则办事,评议意见的反馈和评议效果越来越好。比如:促使美国取消了其对酒类产品过敏源标签的不合理要求,促使日本调整了其肯定列表制度中部分残留限量,促使欧盟调整了其对茶叶中硫丹限量的过严要求(放宽了3000倍),促使欧盟动物副产品卫生条例给予中国过渡期等等。通过评议,在一定程度上提前消除了国外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记者:据了解,欧盟出台的EUP指令(《关于制定用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和REACH法规将在明年实施。质检系统在应对该技术措施方面准备得如何?
李长江:欧盟的EUP指令明年实施,对用能产品寿命周期的生态要求都做出了规定,将影响到产品从设计、生产、维护到最终淘汰、回收和处理的所有阶段。产品涵盖了除车辆以外的所有用能产品。2007年即将实施的欧盟REACH制度,将使我国对欧盟化学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并且对于纺织、轻工、机电等下游行业,也将产生贸易阻碍。
这两部法规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重大。质检部门将努力在第一时间交涉,及时告知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还积极制定标准,建立相关实验室,完善相关法规。
记者:从2005年底起,我国允许外商在华建立独资的技术测试分析和检验公司。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在华设立4家外商独资的检验鉴定机构,这会对我国检验鉴定市场带来冲击吗?
李长江:检验鉴定市场的完全开放,大量外资检验机构的进入,必将给国内检验鉴定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市场开放对于提高国内检验机构的竞争力、提升我国检验鉴定市场的国际影响力都有帮助。尽管对国内的检验机构会有一定冲击,但这有利于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记者:技术贸易壁垒确实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质检总局今后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李长江:技术性措施是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每时每刻都会遇到新的壁垒,经常要与有关国家进行长期、反复、多回合的交涉,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交涉。从这些年情况看,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有不断扩大、不断提高的趋势。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质检总局将在以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加大对外评议工作的力度;二、完善建立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三、加大双多边合作交流与交涉的力度;四、加大标准化体系建设,推进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五、做好多哈回合谈判重启后非关税措施谈判的跟踪和研究工作;六、加强对世界范围内区域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的跟踪和研究;七、积极向WTO和有关发达国家成员申请技术援助、延长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的适应期或过渡期等;八、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高检验检疫实验室的技术保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