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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6日,英国地方法院应西班牙法官的请求下令拘捕了正在伦敦就医的智利前总统、终身参议员皮诺切特。皮氏被指控在其执政期间涉嫌犯有对于西班牙公民及其后裔进行谋杀、施用酷刑和灭绝种族的罪行。
10月28日,英国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针对西班牙的引渡请求和英国警方拘留皮诺切特的行为作出裁定,认为皮氏“作为前国家
元首享有免于英国法院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权”。
11月26日,英国最高法院(the highest court)──上议院(House
of Lords)又推翻高等法院裁定,认为皮诺切特不享有豁免权。
12月9日,英内政大臣斯特劳决定启动引渡皮的程序。
12月17日,在皮的律师指控英上院因有大法官与大赦国际有联系而裁决不公的情况下,英上院表示将重新审议11月25日裁决。
1999年1月18日,英上院举行听证会,开始对皮案进行重新审理。
3月24日,英上院以6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裁决,认为作为前国家元首,皮诺切特在关于酷刑的指控上不享有豁免权,英国司法当局逮捕皮是合法的。但根据引渡的“双重罪行原则”(the
double criminality
rule),皮被西所控罪行必须在英国法上也构成犯罪。由于英国所承担的《禁止酷刑国际公约》的义务通过1988年刑事审判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ct)第134节合并入英国法(第134节在英国法上创立了一项新罪──酷刑罪),此节在1988年9月29日才生效。因此,只有1988年9月29日以后所为之“酷刑行为”才被英国法认为是“可引渡的罪行”(extradition
crime)。对皮在此日期之后所控罪行可予引渡,从而将皮氏原所受有关密谋暗杀(conspiracy to murder)、绑架(hostage
taking)、酷刑(torture)、密谋酷刑(conspiracy to torture)等32项指控减至两项密谋酷刑和一项酷刑的指控。
同日,皮氏的律师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英内政部长斯特劳去年12月的决定进行复审,认为该决定有“致命的缺陷”;并要求撤消皮诺切特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
3月29日,英国高等法院的3名法官决定将此两项请求延期至4月15日再作考虑;因为上议院3月24日重新作出了裁决,为同此裁决一致,斯特劳表示要重新考虑他去年年底所作出的决定。此后,皮诺切特被软禁在伦敦附近的一个寓所里。
英国的法律复杂、繁冗,皮诺切特案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3月24日的判决只是解决了皮诺切特不具有外交豁免权的问题,现在又要解决是否启动引渡程序的问题。如果高等法院支持斯特劳去年同意启动引渡程序的决定,皮诺切特的律师还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法院和斯特劳都不打算改变主意,那么引渡程序会在伦敦地方刑事法庭展开。这时,刑事法庭仍可作出或释放皮诺切特的决定,或按照英国1989年引渡条例第9部分的规定,正式开始引渡程序。如果刑事法庭作出释放皮诺切特的决定,西班牙不服判决的话,它也可以向上诉院提出上诉。
另外,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引渡皮氏要求的还有瑞士、德国、法国和美国等国家。这些国家中谁能发现较多1988年后皮氏有关罪行的证据,或许就能后来居上,排到西班牙前面去。按照国际法的具体引渡规则,数国同时请求引渡某一人员,被请求国通常优先考虑“罪行发生地国”。如不止一个这类国家,则确定受危害程度大者优先。唯有在同等危害程度的罪行发生地国之间,才依提出引渡的先后顺序考虑。值得关注的是,智利虽坚持皮氏有外交豁免权,但并未认定皮氏无罪,仅主张应通过智利国内审判来给皮氏定罪。
此外,西班牙法律规定不得对80岁以上的人处以监禁。即便皮诺切特被引渡至西班牙受审,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一种象征意义。 (责任编辑:张静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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