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警方追回的被盗车辆。
车主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核心提示;2005年,我市破获了一起系列高档汽车被盗案,两名盗车贼连续作案23起,盗窃丰田吉普等高档汽车数十辆。之前,这个被多家媒体称为“沈阳盗车第一案”的案件,引起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定为“串联22号”案;国家公安部也将此案列为部级督办案件。然而,在市法院审理两名案犯时,却突遭翻供———其中一人主动揽罪,为同伙开脱罪责。
难道整起案件只是一人所为,警方抓错了人?真相究竟是什么?法官最终拿出“秘密武器”———
一觉醒来:“爱驹”不翼而飞
2005年4月初的一个早上,家住沈河区的陈先生刚走出自家楼门,就被眼前景象惊呆了:自己刚买的白色广州本田轿车在一夜之间不见了踪迹!他很快意识到,车可能被盗了,随后他立刻向警方报案。
陈先生并不知道,这已是沈阳市近来被盗的第20辆高档汽车了。此前警方已经陆续接到了19名车主的报案,这些车辆的总价值达数百万元。
2005年4月13日,沈河区又有车主报案称,前一天停在小区的丰田2700吉普车不见了。但令警方兴奋的是,这一次小区的监控录像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盗车的过程———4月12日晚12时左右,车主张先生驾驶丰田吉普车回到小区。此时,有一辆白色本田轿车在后面紧紧尾随。两分钟后,车主将车停到车位后向楼内走去。此时,白色本田也停在了离丰田吉普车不远的车位上,并从车上走下一个人,手里拿着一个用衣服包着的东西朝这辆丰田吉普车走去。几分钟后,这个人又回到本田轿车上并驾车离开小区。20多分钟后,重新返回的此人迅速进入丰田吉普车里并将车开走。
由于监控录像的质量不高,警方并不能看清这个人的真实面目。而经过进一步核实,此人驾驶的本田轿车的牌照也是伪造的。可以肯定,这是一个有相当技术含量并且非常狡猾的盗车犯罪嫌疑人。
侦查记录:细数作案伎俩
这一系列盗车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引起了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被定为“串联22号”案,公安部也将此案列为部级督办案件。
很快,警方便在沈阳市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现了可疑线索———一辆正待维修的丰田吉普车正是“串联22号”案的被盗车辆。车主交代,这辆车是从一名叫周和平的神秘人物手里买来的。
周和平,男,41岁,无业,家住大东区北大营东路。别看周没什么固定职业,但近年来却出手极为阔绰,经常开一辆价值百余万的“宝马”招摇过市。周和平立即被纳入警方视线。
据周和平交代,自2003年以来,他伙同王仁来采用技术手段,在沈阳市和平、皇姑、大东、沈河、东陵等区盗窃多辆丰田、本田、三菱等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周和平交代,自己靠倒卖汽车起家,对汽车尤其是高档吉普车有一定的研究。他的搭档王仁来非常熟悉机动车的驾驶,曾因盗窃机动车被警方处理过。几年前,两人认识后,一拍即合,开始商量合作盗窃机动车。两人先选好目标进行跟踪踩点,然后由王仁来负责撬锁,周和平用特制工具配好车钥匙,发动汽车后迅速离开。
在公安机关厚厚的《侦查记录》中,记者摘录了第21起偷盗白色丰田2700吉普车的经过。
周和平供述:“2005年的一天下半夜,在沈河区惠工广场附近的一个小区内,偷了一台白色丰田2700吉普车。这个是王仁来踩的点,偷这台车之前我不知道要偷这台车,是王仁来把车后备箱锁卸下来后给我打电话。当时我在前进小区住,他开着一台本田轿车到我住处后,我配好钥匙,就跟他一起回到惠工广场。当时我在惠工广场汽贸门口等他。他将这台车开出来到望花后,我将偷来的车开到欢乐人家的车库内。我把车以6万元钱卖给李某了。”
王仁来供述:“2005年4月份,我和周和平一起踩的点,在沈河区惠工广场国美家电商场后边,盗窃一台白色丰田2700型吉普车,是手动档的。我将该车副驾驶位置上的玻璃砸碎,把后备箱打开后,将锁卸了下来。因为我不会配钥匙,后找到周和平配钥匙。我们分(别)开两辆车离开作案现场。卖这台车分我2万元钱。”
庭审翻供:“都是我一人干的”
在公安预审阶段的供述中,两人都承认了盗车事实;检察机关也以盗窃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但没想到,在法院庭审时,被告人周和平与王仁来均当庭翻供,且供述与在公安机关供述出入极大。
周和平一口否认偷车:“我没有参与偷车,我也没有一起干。起诉书中说我盗窃23起,但那些车都是我花钱买来的,不是偷的,这些都是从王仁来手里买的车进行销赃。”
公诉人:“你怎么解释在你租的车库里找到的用来改轿车发动机号的工具呢?”
周和平:“那不是我的,我也不会用。那玩意儿是我以前在南方找的一个叫阿陆的人,帮我的一辆车改码时,他留在我这儿的。我没有盗车,也没有什么作案工具。”
随后,被告人王仁来被带上法庭接受审讯。王仁来的当庭供述更是让人意外和吃惊。他推翻了自己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否认周和平参与盗窃作案,却说是自己盗窃车辆之后销赃给周和平。
公诉人:“你为什么现在说是你自己干的?你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是说你俩一起干的吗?”
王仁来:“我以前是糊涂了,我以为是周把我‘点儿’出来的,所以我恨他,就交代说和他一起偷车。后来,我知道不是周‘点儿’我的。可是那时候,我还是挺生气,还在怨他,还有点儿恨他。不过现在我就得实话实说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作案的?”
王仁来:“我每次先踩点儿,然后就卸车锁配钥匙,就偷走了。”
公诉人:“你是在现场当时配钥匙吗?那你为什么在公安机关说你不会配钥匙,钥匙都是周和平配的?”
王仁来不停地颤悠着腿说:“我有时候当场配,有时候离开之后配。我不是说了嘛,我那时候就是恨周和平,就那么说了。”
公诉人严厉提醒他:“你要想清楚,包庇罪犯也是一种犯罪。你能如实供述吗?”
王仁来嚣张地回答:“我早就想好了,我想过了。”
如果说周和平翻供是为了自保,那么王仁来出于何种目的要翻供,把罪责一块揽到自己身上呢?这给法官判案出了个很大的难题,他到底是不是在说谎?
侦查实验:推翻翻供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马莹在与王仁来的女朋友交流中发现,王仁来是一个很讲朋友义气的人,他比周和平小7岁,是周和平带他走上这条道的,他也获得了不少好处。不排除王仁来有报恩的想法进而翻供,自揽罪责。
然而,如何验证并揭穿王仁来的谎话呢?马莹法官分析,王仁来在公安机关曾多次供述自己不会配钥匙,每次作案都是由其送到周和平处或当场由周和平配车钥匙。但庭审时,王仁来推翻了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自己在作案现场在10多分钟内就能配出车钥匙将车盗走,被盗的车都是其单独盗窃后,卖给周和平的。这一说法与他先前的供述相互矛盾。王仁来到底会不会配钥匙,成为审理此案的关键。
经公、检、法三部门研究,今年9月5日上午10时许,在市法院停车场进行侦查实验。法院为王仁来准备丰田3400吉普车一辆,还特意请了“锁王”提供专门的撬锁和配钥匙工具,让他现场演示偷盗机动车过程。王仁来当时显得很犹豫,但他还是硬着头皮上场演示。平时都是在晚间作案,现在在白天,作案环境要好得多,王仁来能成功吗?
王仁来用6分钟就拆下后备箱锁,但他在配车钥匙时却用了34分钟才配完。而且他所配的车钥匙不但打不开车锁,并且插入车锁之后拔不出来。王仁来当场闹了个大笑话。由此可见,他并不会配车钥匙,进而排除了他单独作案的可能。
那实验的结论能否直接作为证据呢?
马莹说,侦查实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证据的一种手段,但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引用,还要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比如要有被害人陈述、目击者的证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物证等,形成一个证据链,才能确定犯罪事实。结合本案事实,周和平虽然辩解说被盗车是其从王仁来处购买后卖给他人的,但他在公安机关曾作过有罪供述,承认其伙同王仁来作案。而王仁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能证实是二人共同盗窃所为。公安机关根据二人的供述从收赃人处将被盗窃车辆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周和平、王仁来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王仁来庭审时虽翻供称为自己一人所为,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周和平参与盗窃作案23起,价值人民币406.3万元;王仁来参与盗窃作案12起,价值人民币185万元。被告人周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王仁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12月11日,记者获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市法院的原判。
法官说法
买赃车损失自负
法官简介:马莹,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现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1994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1995年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1998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13年来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据马莹法官介绍,周和平和王仁来在盗车得手后,连夜对偷来的车辆进行改头换面,修改被盗车辆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码。然后将赃车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销赃人,由销赃人再加价转手卖给外地一些贪图便宜的购车人。这些看似手续齐全的车辆因为价格非常便宜,往往很快就能出手,这反而进一步刺激了周和平等人进一步实施盗车犯罪。
法官为此提醒买车人,根据我国的法律,明知是赃车而进行购买的,在警方进行追赃的过程中必须交出购买的赃车,买赃车的经济损失也要自己承担。
而对销赃人则不同于普通的购买赃车的人,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团伙之所以能够形成盗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是因为还有些人贪图便宜,购买赃车,从而间接鼓励了盗车犯罪的滋生。只有我们所有人拒绝购买赃车,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才能切断盗车犯罪的利益链条,同时也能避免自己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