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早报》报道昨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10起欣弗劣药案,原因是起诉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海华源、中国华源公司为“欣弗”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代理此10起诉讼的律师陈永飞对此回应称,将提起上诉,并且不会轻易改变诉讼地。
10名受害人要三家单位承担责任
本月4日,包括刘勇在内的黑龙江“欣弗”事件受害者10人向浦东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据悉,在10名起诉者中,刘勇一案的标的额最大,达139余万元。按照起诉书上的描述,刘勇的女儿刘思辰在今年7月24日下午因患感冒,在哈尔滨市王岗大药房购买了3瓶“欣弗”(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随后由一卫生所医生为刘思辰予以注射。然而,刘思辰随即出现了高烧、寒战、口唇发紫、抽搐等反应,而在抢救过程中继而发生休克,在昏迷3天3夜后去世。事后经起诉方了解,为刘思辰注射的欣弗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所生产。刘勇诉称,受害人父母一直奔走要求赔偿,但上海华源、安徽华源拒绝承认自己的产品不合格并不愿赔偿。包括刘勇在内,10名受害人提出了总共约274万的赔偿要求。记者在起诉书上看到,所列的被告分别是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源排在第二被告位置上,原告要求三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律师:不会轻易改变诉讼地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从起诉人眼下递交的起诉证据材料看,涉讼的“欣弗”产品包装盒上明确标明生产企业系安徽华源公司,但该起诉证据无法证明上海华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为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此不能依上海华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此次起诉的管辖。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浦东法院最后裁定,不予受理。昨天下午,原告代理人陈永飞律师表示,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肯定要上诉,不会轻易改变诉讼地。据介绍,10名受害者中有4名是因欣弗劣药致死的,而全国因欣弗致死的共11例,黑龙江占到了4例。此前,安徽华源已经接到了5起欣弗诉讼案,都还没有判决结果。
辗转无果只得起诉
欣弗事件发生后,安徽华源曾公开了分阶段和解方案。方案指出,第一阶段优先处理确定与欣弗有关的死者;第二阶段处理确定医疗终结、已经痊愈、没有争议的患者;第三阶段处理主张有后遗症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安徽华源曾发表《律师声明》表示,在同意和解方案的同时,患者须提交一些证明材料原件:有资质医院、诊所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或药监局、卫生局证明患者使用了质量有问题的欣弗药品,并发生不良反应或后遗症;正规票据或付款凭证,证明患者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主张有后遗症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应有医疗鉴定结论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与欣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此次起诉的10名受害者表示,他们曾在北京、安徽、上海等地辗转数月,希望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均告无果。上海华源和中国华源集团的工商注册地位于上海浦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