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中国不但要念履行开放的义务之“经”,也要念行使合理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内公共利益的权利之“经”
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因此可以禁止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国内政府消费市场
从2001年12月11日起到现在,我国加入WTO五年了。 WTO过渡期结束后,中国更要提高运用WTO规则的水平,学会念自己的“经”——全面运用WTO规则,保护和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
回顾五年,在开放市场和提供平等竞争条件方面,我国认真履行WTO的各项义务和承诺,受到包括WTO在内的普遍认可。
从法律上看,WTO既要求其成员国承担开放国内市场和提供国内外贸易商平等竞争的义务,同时也赋予了成员国合理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利。所以,加入WTO,中国不但要念履行开放的义务之“经”,也要念行使合理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内公益的权利之“经”。
先说保护国内产业。WTO许可的措施至少有两方面:贸易救济和政府采购。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类,它们赋予政府提高进口产品关税和限制进口的权力。自1995年WTO成立至今,WTO成员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1875、113、76起,充分利用规则保护国内产业。
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2002年3月,美国为保护本国钢铁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产品实施了保障措施,大幅度提高进口钢材的关税。其国内法律根据是美国贸易法案的201条款,即在公平竞争情况下,由于外国产品进口给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政府有权对本国产业进行救济和扶助。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成员联合将美国保障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2003年11月10日WTO上诉机构裁决美国败诉,同年12月4日美国宣布取消加征的进口钢材关税,但是诉讼和裁决已经为美国产业的恢复赢得了时间。美国政府在败诉后发表声明称:政府采取的进口钢铁关税保护措施已经达到目的。
在我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对贸易救济制度和三类救济措施作出规定,我国政府也加大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力度。2004年和2005年,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二,但与此同时,我国至今未发起过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也仅采取过1次。根据WTO的制度安排,保障措施的启动主要取决于国内产业,由其向本国政府提出相应的主张。但由于我国国内产业组织及其集体意愿的形成机制不健全,对这两种措施的了解不够,导致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最初的启动途径不畅。
政府采购是关于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消费制度,在WTO文件中不属于一揽子多边贸易协定的范畴,成员国可选择不加入相关协定。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因此可以禁止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国内政府消费市场,以保护国内产业。比如,可以规定政府和学校等公共机构不得购买外国的产品(例如汽车)、工程(例如政府财政支持的公共设施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服务(例如不使用外国企业的保险服务)等。
我国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当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在实际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实施。
再说保护国内公益。根据WTO协定中的例外条款,对与贸易有关的国内社会和国家公共利益保护事项,允许成员方政府采取限制贸易措施。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使法律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环境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等。
要更好地保护本国公益,我国应当推动例外条款的适用,如设立专门机制反映和代表社会公益要求,监督外贸部门适时适用例外条款等。
WTO过渡期结束后,我们更要全面运用WTO规则,保护和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我国政府在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管理工作重点,应当从开放市场和建立平等竞争平台适时转向——维护国内贸易竞争制度,依法保护和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力,保护市场有效竞争必不可少的国内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参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起草研究工作。)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