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做不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乎程序正义
贺卫方等五名法学家发表公开信呼吁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
轰动一时的“7·16”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因为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由于二审法院开庭后仍然迟迟没有决定是否做司法鉴定,12月11日,北京的5位法学家发出了公开信。信中称,我们关心的不是邱兴华到底有没有精神病,而是认为必须有这么一个过程,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
发起人之一,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为邱兴华做鉴定是维护人权的决定。而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则提出改革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从“官判”改为“民评”。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做司法鉴定是人权保护问题
记者:您是怎么想到为邱兴华案发公开信?
贺:这个案子在媒体上报道很多,我们一直在关注。后来一些精神病鉴定专家提出质疑后,二审法院却一直没有表态,我们感觉情况很紧急,如果二审法院不做鉴定,邱兴华的性命危急。后来我们几个学者聚在一起讨论这个事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就提出发公开信。
记者:为什么说给邱兴华做鉴定是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
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要不要启动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鉴于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在一些大案要案中,法院还不能完全摆脱来自行政的或者所谓民愤的干扰。能不能公正地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还让人怀疑。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我们要努力追求控辩双方权利的平等,甚至辩方在诉讼程序方面应该超越控方,以便达到刑事司法的平衡。这就是“有利被告原则”。这是因为控方作为国家机关有强大的取证能力,但辩方作为个体,取证的能力比较弱。
记者:您觉得司法鉴定应该如何启动?
贺:我觉得不应该有司法鉴定的审查制度,做不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一个人权保护的问题,国家必须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只要是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是家属提出,就应该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
记者:会不会浪费司法资源?或者被告人滥用这种权力?
贺:不用担心,从过去的情况来看,被告人提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情况很少。
记者:有人担心放开司法鉴定启动的权力会滋生司法腐败问题?
贺:的确是人担心被告人利用司法鉴定逃避刑法的惩罚,但是检方和法院握有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力滋生司法腐败的可能性更大,谁有机会做司法鉴定,谁没有机会做,这种决定权很容易滋生腐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是理性呼吁更是对司法的关切
昨天下午,在与贺卫方、何兵、龙卫球、何海波等四位专家联名发出的公开信后,周泽表示,对可能有精神疾病的邱兴华进行鉴定,不只是基于理性而发出的呼吁,更是对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所负职责的关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据此,对可能有精神疾病的邱兴华进行鉴定,实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职责。
周泽表示:“既然有一些精神病专家认为,从邱兴华的种种表现来看,邱兴华很可能患有精神病,那对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就是必须的。否则,司法机关就是渎职,就是草菅人命!”
本报时评作者最先发出鉴定呼吁 邱案触及司法鉴定体制的根本
获悉“五名法学家联名要求为邱兴华做鉴定的消息”,作为在媒体上发出“应该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第一人”,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法医茆巍表示,自己很振奋。
自从8月29日,《新快报》在全国媒体率先发表了茆巍关于《应该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言论,很长一段时间内,除了包括刘锡伟等医学专业内专家在奔走外,都没有真正的法学家站出来直接呼吁。直到11日,贺卫方教授等5名法学家终于站出来了。
峁巍说,“毕竟,未作鉴定,谁也不能下充分结论”。但是,媒体关于邱的报道中,“某些细节描绘近乎于精神病教科书的描绘太让人吃惊了”,茆巍也由此对邱兴华是否有病提出了质疑。
茆巍说,不管邱案最后鉴定如何,它已触及到了我们司法鉴定体制的根本,触及到了我们所说的程序正义的某些要害,触及到了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思量,触及到了检察权如何在法律监督中更好定位、履行的问题。
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让司法鉴定从官判到民评
作为第一个为邱兴华案奔走呼吁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教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质疑。
刘锡伟教授表示,在国外,检方和辩方都有权利聘请司法鉴定机关为被告人做鉴定,如果双方的鉴定结论相反,不管哪
一方聘请的鉴定人员更权威,法院都没有先排除哪一方的鉴定结论,而是先审查鉴定专家的资格,开庭的时候,双方的鉴定人都到场,双方交叉询问,整个庭审的过程就是控审双方的鉴定结论是否成立,最后由陪审团认定谁的信服度高。
刘锡伟强调,司法精神病鉴定活动本身并不是司法行为,而是为司法机构提供技术保障的科学实证行为。但目前国内的操作都是由法院指定的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而司法机关自己包揽司法精神病鉴定,容易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工作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体现中国目前实行的制度,这就是“官判”。而改革的目标是引进竞争机制,控辩双方都能委托鉴定机关,让鉴定人上庭辩论,实现“民评”。
公安大学刑法副教授黄娜:李玫瑾的研究并无不当
对邱兴华案,公安大学刑法副教授黄娜表示,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个案子从法律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邱兴华的心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障碍,但不能说明邱兴华做案时没有自我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
黄娜教授强调,司法精神病鉴定和精神病的判断不同就在于司法鉴定的关键是犯罪人有无辨别能力,有无自我控制能力。这两种能力可以从犯罪人有无犯罪预谋、有无隐秘实施犯罪的过程、有无反侦查的表现、有无自我保护的行为、有无逃避行为等客观事实来判断,而不是仅根据他母亲有无精神病,或他犯罪的理由不可想象而来判断。
黄教授表示她仔细看了公诉书,上面描述邱兴华杀人之前把刀藏好,杀人后知道关门,放火烧庙,说明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最终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还要看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的结论。对于媒体普遍质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对邱兴华下的结论,黄教授表示,李玫瑾作为一个学者,在自己的学术范围内做研究并没有不当。
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有删节)
邱兴华一案的相关司法部门:
作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我们与全国亿万人民一样,一直关注着邱兴华一案的审判过程,我们并且关注邱兴华一案所反映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
作为法律人,我们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无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我们无法判断。我们同时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检察官、法官也无判断能力,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判断。我们深感遗憾的是,虽然已有精神病学家怀疑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但相关司法部门一直未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我们认为,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因为他们与我们一样,都是精神病学方面的外行。我们认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是被告方的当然权利,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不可不慎。在精神病学家已经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在邱兴华妻子已提出邱氏家族多人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如果仍不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判决将难以服众。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将严重损害司法之权威。有鉴于此,我们在此呼吁:
一、从提高司法权威,保障基本人权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角度出发,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本案,深刻反思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通过制度改造,将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上。
此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龙卫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