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怀实习生方燕)目前我市各区正在逐步向市民发放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正有序进行。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市纪委刚刚出台并实施《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纪律规定(试行)》,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向以权谋房,违规配售、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等行为举起“达摩克利斯之剑”,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廉洁高效进行。
社会保障性住房资料
要向社会公示
这项新规定中明确,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应及时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工程招投标情况、配售或租赁方案和竣工交房情况、配售或租赁后的余房资料等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工作与资料,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售计划、配售条件、配售方法和配售结果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老百姓有知情权。同时,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每年按一定比例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租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记载入住房档案,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新规定对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规定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礼品馈赠、财务或其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便违反规定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社会保障性住房或办理手续、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售或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未按规定时限、程序、标准与要求进行配售、租赁、管理或故意刁难、拖延办理;不得违反规定出借、占用、挪用社会保障性住房,或利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贷款、广告等谋取非法利益;不得隐瞒、扣压或有意拖延调查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出售、租赁等方面问题的举报,以及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
骗取租金补贴
对准备申请租赁或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党员和政府公务员等行政监察对象,新规定也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规定申请租赁或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得隐瞒家庭资产、住房情况及住房交易情况,或弄虚作假骗购、骗租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社会保障性住房,或不按规定条件与程序购买或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超过标准租赁、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骗取租金补贴、特殊租金补助或违反规定享受购房优惠条件。因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要及时如实申报,并且要按规定退出所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或停止领取租金补贴。不能违反规定将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用于除购房以外的商业性抵押;不能违反规定将所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等。
新规定中还明确,负有审查证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确认有关情况,不得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
徇私舞弊者将予以
党纪政纪处分
新规定中表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部门以及负审核证明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将依照市政府115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处理;利用职便牟取私利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纪委、市监察局举报电话:503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