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赌球案高明过堂
两主犯一审分别被处罚金30万,四人犯罪所得238万上缴国库
昨日,高明区法院对一接受赌徒投注欧洲足球比赛、涉案金额达1400多万元的赌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刘×华、谢×飞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而从犯龙×城、欧×雄,各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12万元和10万元。
据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至2006年5月间,刘×华、谢×飞、龙×城、欧×雄与他人合作,先后在高明区有分有合地接受他人网上及电话投注。2004年11月,由李×扁(在逃)做“后庄”,欧×雄交给刘×华50万元,作为其与刘×华合伙所投入的赌资,刘×华则负责接受叶×文等其他4人的投注。三人合作持续时间近1个月,共接受投注130余万元,其中刘×华、欧×雄分别从中获利8万多元和12万多元。
2005年4月左右,刘×华、谢×飞承担他人投注总额70%的输赢,并吸纳黎×华或张×川作为“后庄”承担30%的输赢。同年7月,龙×城加入赌博团伙,并与刘×华、谢×飞合伙“坐庄”,三人按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和盈利。该团伙给参赌人员提供某赌博网站的投注账号和密码,以竞猜欧洲足球比赛的胜负结果进行赌博。其中,所有涉案金额均以现金和存款入账的形式结算。
至2006年5月22日,该团伙共接受叶×文等5人的电话和网上投注总额1300多万元,刘×华、谢×飞从中分别获利100多万元,龙×城获利18万多元。此外,自2006年3月起,刘×华、谢×飞又先后与前“庄家”成员张×川、“阿秋”(在逃)合作,接受了谭×明等3人在另外一赌博网上投注赌博“百家乐”,从中牟利。
一名赌徒叶某表示,他从2002年-2006年,以电话投注的形式向刘×华等投注赌足球,投注额每次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共输270多万元!据悉,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找到了赌徒所写的借据1份、债务协议书3份,其中最少的一人欠赌债2万多元,最多的一人欠下近52万元赌债!
审查后,高明法院认为,刘×华等4人均已构成赌博罪。四人犯罪所得238万元及其使用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等被没收上缴国库。来源:南方都市报 朱利辉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