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广州12月19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俞萍)记者19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已下发,乙肝、高血压病(II期)、冠心病等16种疾病,可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并由统筹基金支付有关费用。
根据《指导意见》,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其确定原则为:治疗周期长、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的病种;病情相对稳定,但必须长期接受门诊治疗,否则会恶化。
在这一原则下,广东省提出了高血压病(II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盆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16种疾病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参考范围。
参保人员如患有当地所确定的门诊特定疾病,可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待遇,并办理有关手续。参保人员在制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就诊时,由诊断医院的2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在体检表上同时签名,医务科加盖公章。医疗单位要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定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享受相关医保待遇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