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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替流浪者维权案被驳回
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是否“撞了白撞”?在检方的支持下,南京高淳县民政局替死去的两名流浪汉维权,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 今年4月,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隔8个月,法院做出了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但类似的案件在湖北和安徽却获得了赔偿。(详见本报12月20日A15版)
直 评
民政局败诉暴露法律盲点
判决的结果是什么,对于这起诉讼案件本身来说已经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它把一个具有广泛争议的法律漏洞真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流浪汉被撞就该“白撞”吗?谁来替流浪汉维权?更关键的是,为什么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省份的判决也会不同?能不能借此机会促进相关法律的修订或完善?这才是类似诉讼案件的真正看点所在。
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所要进行的“救助”,不仅包括物质生活救助,还应包括为流浪人员提供遭受人身侵害后的法律援助。但如何提供法律援助?这就需要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来共同探索。
任何一种判决都有其依据和理由,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地方判决结果不同,应该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
一方面,民政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又必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另一方面,流浪人员缺少法律援助而又不能“撞了白撞”。那么,如何协调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如何帮助这个弱势群体维权,该由谁来行使这个权利,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能不能基本相同……这些问题自然而然成了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所必须直面以及解决的问题,这应该说是高淳县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的破冰意义所在。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12月20日 文/言非语
求 是
流浪者的权益不能没人操心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南京这名死去的无名流浪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违法者也许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但并没有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这对于今后类似的流浪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从民政局败诉案件中应当引起深思的是,如何通过司法和完善法律来更有力地保障流浪汉的合法权益。
尽管包括民政局在内的许多人与单位明知提起诉讼可能法律依据不足,但民政局为什么要起诉?检察院为何要支持起诉?我想,他们相信“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他们希望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法律存在空白的时候能积极探索,促进法治和社会的进步。而且,之前,也有些法院经手过类似的判例,如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替死去的流浪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当地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与流浪者达成调解协议。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来促进法律的完善。既要维护流浪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要惩罚违法行为,更要促进民政部门更加全方位关心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比如,法院赋予民政局诉权,民政局在流浪者受到侵权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进行诉讼并且没有家属的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维护流浪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法律赋予社会公益性组织如慈善组织以诉权,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再比如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它国家也有例可循。
同时,法律在规定此类案件的诉权后,也应当明确规定对于诉讼后的收益的管理,应当将流浪者所获得的赔偿归于流浪者本人或者其亲属,或者放入专门的管理机关管理,可用于公益事业。
有法学家说过,“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虽然高淳县民政局败诉了,但它应该促使我们在司法和立法上不断地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如此,这一诉讼才能超越个案的层面,具有积极的法治和社会进步意义。
摘编自《工人日报》12月21日 文/杨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