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魏武、韩洁、崔清新)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旨在统一不同类型企业税收标准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根据草案,内资、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率。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此次改革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治”落伍,“大一统”方得人心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优惠政策不统一、优惠内容不太合理、优惠重点不太突出的问题。金人庆指出,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据了解,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金人庆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6年8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596亿美元。2005年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77024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缴纳各类税款6391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
金人庆表示,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审议意见中表示,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平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税率在国际上属于“中不溜”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金人庆说,确定这一税率的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他表示,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旨在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
税收优惠整合,高新技术企业“受宠”
金人庆说,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他表示,整合后税收优惠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新法“念旧”,设置过渡期照顾老企业
根据草案,将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
金人庆说,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享受低税率过渡期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审议意见中指出,以设定过渡期的方式处理新老税法的衔接,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体现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该委员会认为,草案注意了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企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
赶国际“时髦”,企业也兴叫“居民”
草案还首次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金人庆说,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草案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特别纳税调整,重点防“避税”
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
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责任编辑:魏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