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二审
记者孙汝祥12月24日北京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今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初审稿作了部分修改。
草案二审稿扩大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将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二审稿将初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企业规章制度,草案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审稿还规定,在使用其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热点问题在草案二审稿中得到了更好的反应。二审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