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25%:“两法合并”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陈黛
首次提交国家立法机构进行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下称“草案”)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同时也将税收优惠的格局调整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昨天,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报告。金人庆介绍了草案的多次修改情况,就立法的必要性、出台时机以及草案的主要内容等作了详细说明。
金人庆表示,草案明确了 “四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税率为25%
草案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草案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此外,草案还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金人庆解释说,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目前,中国是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金人庆表示,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中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同时,草案保留了对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即为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照顾性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将适当调整
针对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的情况,草案将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作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作出规定。
金人庆透露,主要内容拟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草案将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草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其次,保留了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将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为5年
金人庆表示,拟在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期间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这些照顾主要表现在: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再过渡到新法定税率;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享受优惠过渡照顾的老企业,可以选择按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