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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2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下午在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表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前两次审议时委员提出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尊重保障受教育权利
目前的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草案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草案明确规定,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羁押、服刑未成年人,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违规开除未成年学生
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草案也作出了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政府要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公检法设专门机构办未成年人案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禁传播淫秽恐怖图书音像制品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草案规定了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恐怖图书、音像制品的法律责任。“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草案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学校幼儿园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了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说,目前我国学校针对传染病、寄生虫病和食源性疾病的防控能力比较薄弱,甚至还存在防控的盲区、盲点。学校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率仍居高不下,一些学校的食品和饮水安全令人担忧,食物中毒和饮用水导致的疾病时有发生。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开网吧
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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