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赖劲松)昨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新规,由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正式出台。
通知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颁发的甲级资质或国家有关部门一级资质或全国范围内执业的评估机构;依法成立并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6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至少有10名以上专职注册评估师,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名;近3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人数。
具有省评估委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未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而跨区域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办事处或联络处)等类似名称挂牌营业;若在异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税务登记的,视同分支机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