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张真真、通讯员郝仁、实习生赵金爽)湖北娲石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盛国宏,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60笔,共120余万元。曾经是我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的他,昨日,因受贿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站在了武汉市中院被告席上。
1995年2月,盛国宏从武汉市新洲县(现改为新洲区)周铺镇镇委书记调任新洲县水泥厂(国有企业)厂长兼党委书记。1996年9月该厂改制更名为湖北娲石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后,盛国宏为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7月,该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盛国宏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据指控,现年53岁的盛国宏在担任国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25次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92.33万元;担任民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35次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27.97万元。
2005年8月,盛国宏被新洲区纪委实行双规,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盛国宏退缴全部赃款。同年12月21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盛国宏市人大代表职务。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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