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中国反腐倡廉备忘录·十大法纪制度
12月26日出版的《检察日报》刊载文章对2006年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盘点。文章推出2006年中国十大法纪制度规范。
1 《监督法》:立法保证公权正确行使
2006年8月27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被高票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对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监督法》将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监督情况等等,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来,从而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特别是对事权、财权、立法权、用人权进行监督。如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等等,可以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将个别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官员及时撤换,遏止腐败的滋生蔓延。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