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开展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旨在表彰和宣传无私奉献的优秀志愿者,发扬中华民族乐施好善、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展示北京志愿者风采,营造全民迎奥运的社会氛围,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15周岁以上的北京居民,在北京学习、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埠人士、港澳人士和外籍人士均可参加。
第三条 参评志愿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生活,无私奉献,体现“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2.长期坚持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3.热心公益事业,以个人的力量,为他人的健康、幸福默默奉献,且具有一定影响力;
4.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四条由北京志愿者协会牵头成立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相关主办、协办单位代表组成,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负责从报名参选的志愿者中选拔30名入围志愿者。
第五条组委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往届北京十大志愿者(团体代表)组成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从入围志愿者中评选年度北京十大志愿者。
第六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选志愿者产生渠道有两种:一是个人报名;二是社会单位或其他团体向组委会推荐。
第八条 召开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委员会会议,评委根据入围志愿者提交材料及现场陈述,投票产生北京十大志愿者。
第五章 奖励
第九条 北京志愿者协会负责志愿者荣誉授予工作,对选定的10名优秀志愿者授予北京十大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六章 宣传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组委会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扩大北京十大志愿者的社会影响力,加大志愿者的社会认知度。
第十一条 对入围志愿者及当选的北京十大志愿者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对热心参与评选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益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启动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次年3月表彰。每年举办一届。
第十四条 对已当选过北京十大志愿者的人士,不再列入以后的评选范围。
第十五条 评选活动邀请公证部门予以监督、公证,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组委会负责修订,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