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自2007年元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即时为用人单位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编制外人员、军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均要办理劳动用工登记。 劳动用工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录用人员登记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新规定,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办理登记。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推行此项制度,目的是为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我市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从而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记者宫建华、通讯员吴成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