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见习记者陶维洲)超市里的一些牛奶虽然明明标注是昨天刚刚生产的,实际上却有可能三四天前就灌装好了。针对牛奶产品类似的“早产”现象,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称,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液态奶必须在包装醒目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这一规定实施后,‘早产奶’将成为历史。”江苏省奶业协会刘秘书长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此前的规定,液态奶的生产日期为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一般液态奶的生产日期都要在灌装日期基础上再加几天。”由于并没有对检验时间长度作具体规定,许多企业以此为“挡箭牌”,向市场投放“早产奶”,“8月20日灌装的酸奶,生产日期却标为8月25日。”其实检验时间最长的酸奶也就是2天左右,所以“早产奶”实际上变相缩短了产品的保质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然而,“大限”在即,液态奶的生产企业却并不“积极”。昨日,卫岗、光明等几家乳业企业都对记者表示尚未接到通知。“我们刚刚从网上看到这个消息,现在公司正在讨论应对策略。”南京卫岗乳业公司客服部的高经理说。
光明乳业南京分公司办公室韩主任则表示,虽然还没有接到上海总公司的正式通知,但肯定会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生产。
此外,新规是否能管住酸奶的“早产”现象,市民仍然存疑。刘秘书长介绍,为了使酸奶的口味更好、营养价值更高,在完成灌装以后有一个后发酵过程,一般要1~2天,这就意味着灌装好的酸奶要放上一两天才能上市。而标注灌装日期的话,在生产日期当天销售的液态奶将在市场上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