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大雾弥漫,一辆在封道前就上了路的货车未在就近的高速路口下道,而是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将一横穿高速路的行人撞死。事后,肇事司机没有及时报警,而是开车逃离现场……昨日,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内宜大队向媒体披露:经过两昼夜奋战,警方通过电子眼监控,在上万辆通行车中“大海捞针”,将肇事逃逸的李某抓获,并将肇事车暂扣。
高速路上一行人惨遭多车碾压
12月20日上午9时20分,内宜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室的电话骤然响起,路政巡查人员罗志勇报案:内宜高速路71.5公里(自贡辖区福善镇附近)处,有一行人被车撞死,相继有多辆汽车从其身上碾压过去……内宜高速交警三中队民警林晓军、周荣等人火速赶到事发现场,被眼前惨烈的一幕惊呆了———因遭多辆汽车碾压,死者的尸体已不成形,其面目和性别已经无法辨认。
大海捞针万辆车中揪出元凶
警方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在不远处的右侧护栏外,找到了大货车的大灯外壳及中网、橡胶垫圈等,民警初步确定,肇事车可能是一辆大货车。
当日下午2时许,民警来到内宜高速公路监控中心,对宜宾南、北收费站及象鼻、邱场收费站事发前出站车辆逐一排查。21日下午3时许,一辆20日凌晨4时47分从宜宾北站出站的牌号为渝B385**川江牌大货车进入了警方视线———该车右前大灯及中网有明显破损痕迹,与现场的遗留物证极其相似。经网上查询,该车车主是珙县巡场镇余某等人。
随后,警方与余某等人取得了联系,对方告知,嫌疑货车正往宜宾南站方向行驶。当晚8时10分,警方在宜宾南站引道将嫌疑车及驾驶员刘某挡获。通过物证比对,情况基本符合,但事发当天驾车的司机李某已回到其在珙县巡场镇的家中。
雾中行驶肇事后未及时报警
22日,民警赶到宜宾突审李某,李某对自己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通过详细比对,肇事车上的痕迹与现场物证完全吻合。
据李某交代,20日凌晨3时左右,他驾车经内宜高速路往宜宾方向行驶,“经过金银湖路段后,大雾渐浓。”李某说,车行至内宜路70余公里时,他在超车道超车行驶,突然感到一阵碰撞,估计是撞到了什么东西,因怕后车追尾,他没有停下查看,而是继续往前行驶,在宜宾南站出站。随后,他感觉自己头痛,便让另一驾驶员刘某去长宁下货自己回家休息。刘某接车后,发现车有破损,请示车主后对车进行了修复。廖理康记者罗暄
民警提示
办案民警称,此案教训深刻。按照高速路行人禁行原则,被撞死的行人应负全责,肇事驾驶员仅负无过错责;但李某肇事后未停车报警,而是开车离开了现场,其行为虽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但根据交通法规仍要受到严厉处罚。
此外,事发时路面开始起大雾,驾驶员李某应按照高速路的驾驶规范,在能见度低于50米时应及时选择在就近路口下道,而不应在高速路上继续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