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九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是规范护照签发管理工作的专门法律,是中国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照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护照签发管理的工作经验,规定了护照种类、签发机关、申办程序、签发时限、不予签发对象、罚则等内容,将护照签发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构建了科学完整的护照签发管理工作体系。
《护照法》明确了护照签发管理工作属于中央事权,确立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公安机关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护照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是顺应形势变化与时俱进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出入国权益,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稳定,以及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说,《护照法》确立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主体地位。《护照法》第五条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六条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护照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三种。《护照法》规定的罚款和拘留的幅度是: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罚款幅度是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出售护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持用伪造、变造护照或冒用他人护照,未直接设定处罚幅度,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