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周玮、隋笑飞)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我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这意味着我国将着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
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表明我国积极参加建立互联网版权保护国际新秩序的态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这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于2002年3月6日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截至2006年5月30日,已有5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有5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其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由序言和33条正文组成,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龙新民表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和上网计算机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二位。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正当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已经成为我国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影响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将使传统出版业、音像录制业、影视业和软件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加入这两个条约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这两个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三个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后两个国际组织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员国181个。>>点击详细
(责任编辑: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