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在花城”案一审电视台赢了
法院认为举办方广州电视台才是该节目的著作权人,原告华尘要向省高院上诉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 广受关注的“美在花城”节目著作权之争昨日一审宣判,原告华尘(又名华佛尘)——第一届《美在花城》的策划者败诉。
案件回放:原策划人索赔千万
据了解,1988年第一届“美在花城”在广州电视台播出,引起全城轰动,华尘当时是广州电视台广告部主任,并且是第一届“美在花城”的策划人、组委会主任。至今广州电视台已举办了十四届“美在花城”节目。
2004年6月,华尘以“美在花城”著作权人合法利益被侵犯为由,状告广州电视台,要示其公开赔礼道歉,并立即停止第十四届“美在花城”所有活动;向其赔偿999.9万元。
庭审中,作为影视界知名人士的华尘亲自出庭和老东家对簿公堂。华尘在法庭上坚称:“美在花城”是由他当时负责的广告部策划、由广告部自己投资举办的,相当于现在的制片人形式。虽然他当时是广州电视台的职工,但这个作品不是他的“工作任务”,也不是由电视台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完成的,所以,这不是所谓的职务作品。
法院认为:电视台享整体著作权
而广州电视台的代理律师则辩称:第一届“美在花城”是以广州电视台的名义举办的。比如央视每年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这个节目,每年都由不同的人去参与制作,但从来都没有出现过著作权纠纷,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是央视制作的,同一个道理,“美在花城”是属于广州电视台集体创作的节目,而不是某个人的。
经审理后,广州中院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美在花城》节目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此产生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作为举办单位的广州电视台应享有整体著作权;虽然华尘作为导演曾对节目的编排起了重要作用,但该节目的录制涉及到广州市电视台多个部门、工种之间工作人员的配合,而这些工作人员都是在广州电视台领取工资及报酬的。原告也因为自己所作的贡献获得了被告的肯定,并且获得了奖励,其为该节目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不容置疑,但这些劳动的付出并不等同于他就是著作权人。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尘的请求,并要其承担6万元的诉讼费用。华尘声称要向广东高院上诉。 (责任编辑:刘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