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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制订还可更加灵活

  在税率由税法规定的情况下,由于立法程序较为复杂,要想通过调整税率来调控经济景气,几乎注定是不可能的

  几经波折,10年酝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终于摆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会委员们的案头,提请审议了。

根据这项法律草案,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已成定局。两税合一对于规范中国市场秩序、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极为重要,对此的叙述和分析已经甚多,因而无需赘言。这次引起我注意的是税法中的一个细节。

  就我所见,无论是对内资企业,还是对外资企业而言,都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所得税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所得额30%征税,另征3%的地方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则对个人不同类别收入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也规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然而,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政策是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经济景气时可提高税率,遏制经济过热;经济不景气时可以减税,促使经济恢复景气。为了便于相机抉择发挥上述功能,税率调整程序应当力求简便。然而,在税率由税法规定的情况下,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程序较为复杂,要想通过调整税率来调控经济景气,几乎注定是不可能的,因为完成法律修订调整税率之后,宏观经济形势很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亦即我们由此丧失了一件有用的宏观调控工具。而且,法律频频修订,也有损其权威。要想让税率能够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作用,就需要将税率条款从税法中转移到税法实施细则之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其中又以行政规章最为合适,因为国务院、而不是某个中央部委才是宏观调控的决策者。

  之所以有必要考虑这一点,是因为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本身就有可以商榷之处。税制改革的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要在较低的税率上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此前普遍预期统一税率应在20%~25%之间,结果选择了预期区间的上限。之所以如此,系担心财政收入减少过多所致。而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已连续数年税收增长快于GDP增长,国家财力充裕,有能力承担一定的税收减少效应。如果实施25%的企业所得税率之后证明国家财力仍然非常充裕,那么就有必要考虑实施减税,降低国民税负,以让国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同时避免过快增长的财政收入排挤市场投资和消费,并因向下刚性而难以减少支出。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考虑一下调整税率条款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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