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缓征车船税
正制订征管办法,专家预期车船税看涨,车主每年或多缴两三百元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 实习生李琳 通讯员林荔丹)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正根据《条例》规定制订具体征管办法,明确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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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调高年税上限
新《条例》规定,今后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60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至6元。与原来的使用税税额相比,车辆税额的低限标准不变,而高限标准则提高了1倍左右。
以客车为例,年税额原来是每辆60至320元,现在调整为60至660元,下限不变,上限则提高了一倍多——此前,广东制定的具体税额标准是,客车分为三档:12座以下每辆240元,13-30座每辆280元,31座以上每辆320元。
税务专家分析,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缴税标准,则由各地省级政府另行确定。广东各类车辆的年税额究竟会定在多少,还有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施行细则。从《条例》出台的背景看,各地制定的具体适用税额无疑会随《条例》规定的税额上限而提高。其中,估计私家车主每年可能要多缴两三百元。
机关公车不再免税
在减免税方面,《条例》规定,为了公平税负,我国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工程船)、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该条例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全都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于定期减、免税。
多年来,我国车船使用税征管难度一直较大。《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广东何时开征暂未明确
许多车主都关心,今年的车船税该怎么交?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条例》实施后,车船税在征税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与“两税”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广东省将根据《条例》规定制订具体征管办法,明确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等问题。因此,各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待以上问题明确后再行征收,征收时间另行通知。原“两税”征收系统可继续使用。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工作总局将进一步明确,在总局明确前,各地暂缓开展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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