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税局稽查部门了解到,某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将自有物业用于对外经营而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被追补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合计110多万元,加收滞纳金40余万元。
经市地税局稽查部门查证,该办事处自1999年开始将自建大厦部分物业用于出租和经营旅业,却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也未按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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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在广州登记的全国各地驻穗机构已达2100家。机关办事处是政府部门的外派机构,主要负责派驻地的接待、联络等工作,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办事处单位为了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慢慢开始涉足商业经营。对此,税务稽查人员表示,无论单位的性质、个人的身份如何,只要发生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就负有相应的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追缴或处罚。(严丽梅方静莹卓银玲)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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