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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机没有抓贼义务

  湖南姑娘成某乘坐汽车时被抢走手机,这伙人大声吆喝司机停车让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歹徒下车。此后,成某找到公共汽车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抢匪,要赔偿她的损失,双方因为意见不和打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因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作为受害者的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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