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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攻击他人,网站判赔3万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广受媒体关注的张辅诉海南一网站名誉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该网站构成了对原告张辅名誉权的侵害,赔偿张辅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赔礼道歉。

  突遭“牙疼妹妹”网上攻击

  事情起源于去年6月14日13时22分,一网名为“牙疼妹妹”的网友在该网站里,提交了“有人在诋毁本姑娘,公安部已着手调查,后果很严重”的帖子(以下简称帖子1),帖子上载有张辅的电话号码,以及“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有效监管,电话和手机已经被侦听,案件有望在7天内全面结案”的内容。

当日23时38分,“牙疼妹妹”又在“侮辱本姑娘的人已调查清楚,警方正在全力缉拿”的帖子上(以下简称帖子2),将张辅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号码予以公布,并称“张辅常流窜北京、深圳,属黑户,现湖南警方正努力查办。”之后,有人根据网站上公布的内容拔通了张辅的电话。

  当月16日16时20分,化名“牙疼的粉丝”的作者在网站上回复了有关张辅及其家庭成员、真实姓名、女儿系领养的情况等内容(以下简称帖子3)。

  自当月16日10时47分开始,张辅就该情况不断向该网站相关栏目的版主投诉。该网站接到投诉后,于当日16时对帖子1予以删除,于17日10时对帖子2进行了删除,16时对帖子3进行了删除。

  索赔精神抚慰金50万元

  张辅无端被人污蔑,遂以该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其个人隐私以及对其进行诽谤的内容在网站上传输长达75小时,致使正常生活受到严重侵扰,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将该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该网站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

  该网站则辩称,他们在主动发现或接到原告的投诉后已及时删除了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的内容,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其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网站要对网民言行负责

  桃江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实施有效管理。鉴于网络信息具有广泛、快捷、及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不可能事先对信息行使编辑控制权,但仍可对信息内容进行事后监控,对有害信息予以删除、修改,或采取技术手段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而且这种事后监控应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全面的行为,而非被动的、消极的行为。

  如果要求受害者投诉后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才履行对有害信息的删除、修改之责,这无疑将受害者享有的投诉的权利,作为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履行的一项义务来对待,对受害者显然不公。

  被告设立的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张辅个人信息方面的资料,是对张辅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网站上散布的关于张辅“曾被治安拘留”等内容,则是一种诽谤他人的行为。这些信息的传播,可能严重影响到张辅的家庭正常生活和社会活动,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对于这类信息,未尽充分的监控管理责任,任由其信息在网站上自由传播,消极的等待受害者的投诉,对侵权事实的形成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案件侵权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赔偿金额确定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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