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老夫妇将拒绝归还购房款的亲生儿子告上法庭,儿子却在庭审中否认父母曾支付购房款的事实。案件审理期间,一份银行转账凭证成为定案证据,法院最终凭借这一证据,一审判令原告老夫妇胜诉。
原告夫妇现年分别79岁和74岁,均为本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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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查明,2003年,潘某为照顾父母的生活,出资30万元,加上二原告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南开区天拖南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供二原告居住,后潘某又出资5万元进行了装修,当时的房屋权属登记在潘某名下。
2005年1月,经协商,潘某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哥哥潘某某名下。此后,因为种种原因,二原告搬出了该房。同年1月5日,潘某某将35万元房款交给妹妹潘某,但二原告出资的10万元购房款,其却一直没有给付。既没能在该房中居住,又没能拿回自己的10万元购房款,二原告为此将儿子潘某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潘某某辩称,2003年购房之时,二原告并没有将10万元房款交给过第三人潘某,他们自称向房地产公司付款一事根本就是杜撰的。
经原告申请,法院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南开支行南丰路储蓄所调查,从该处调取了原告的存取款凭证,证实其于2003年12月11日的确将个人存款10万元转入开发该套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指定账户。根据这一证据,法院认定原告对诉争房屋出资10万元的事实,据此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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