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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标拒绝国货:岂一个“歧视”了得

   

今年1月将举行的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约3000万元。令人意外的是,从开始购买标书、报名甚至到招标结束,所有国产自主品牌生产厂商只能成为一旁的“看客”。根据该项目招标公告,此次政府采购的绝大多数路面设备必须是“洋品牌”(1月7日据新华社)。

对于这次政府招标让本国品牌“靠边站”的原因,负责组织此次采购事宜的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设备采购完全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的,质优价低者中标。国产自主品牌虽然价格低廉,但质量不过关,远不如国外品牌设备质量相对稳定可靠。而且,国外品牌的设备在购置费用上普遍比国内品牌高出30%甚至更多,为防止国内一些小厂商以“价低质劣”的设备恶意低价中标,只能在招标文书中预先设门槛,将这些国内小厂家拒之门外。

不分质量优劣,不对国内外有关产品进行全方位对比,大规模拒绝国货,居然还称自己采用的是“质优价低者中标”的“国际惯例”?试问:“国际惯例”中有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一味崇拜“洋品牌”的吗?国内生产有关路面设备的“大型厂家”有许多家,如沈阳北方交通生产的沥青路面修补车,鞍山森远生产的路面修补车,甚至还有更为环保的微波技术设备等。他们的一些产品不仅能满足国内不同市场的需求,甚至获得了国际市场的认可,相当数量的产品具备了国际一流水平。这也是国内“小厂商”的“价低质劣”?如果真的担心“国内一些小厂家以最低价中标”,采购方完全可以在招标的技术规格表述中设置相应的技术参数和售后服务要求,甚至可以对公司实力提出较高的商务条款,但是为什么不这样做而是把国货一棍子打死呢?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除非“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业内人士指出,在江西高速公路上使用的养护设备不属于例外的范畴。同时,该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省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招标“洋品牌”中央空调、封杀国货一事,在遭到合肥市市长吴存荣公开批评和合肥市政府调查研究之后,作出了撤销违法公告的决定。应该说,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公正维护。但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的这次不合理、不科学、违法的招投标行为,能不能最终撤销,还是个未知数,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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