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月10日讯
(记者李传华任林林)龙华人民法院在去年7月7日开庭审理了我省首例汽车“安全气囊”纠纷案后,昨天开庭再审。法庭上,一份由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安全气囊”在追尾状态下是不应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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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日,原告林某购买了海口丰正华丰田公司的一辆黑色丰田新款皇冠3.0小轿车。2005年8月20日,林某和妻子乘坐这辆车从海口前往三亚,在东线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大客车追尾撞上,车上8个安全气囊无一打开,三人均受伤。
去年7月7日,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两被告均在答辩中称,原告的车是经过检验合格出厂的产品,该车包括SRS空气囊在内的全部部件及整车都是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不存在品质缺陷,该车辆发生事故时的SRS空气囊未展开并不是因为空气囊存在品质缺陷,而是因为没有达到空气囊展开的条件。
由于原被告方争议较大,庭审为此“搁浅”,法院决定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气囊应否展开”的鉴定。去年10月下旬,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高级工程师受海南省诉讼技术委托中心的委托,来到海口对事故车进行了鉴定。
原告林某认为,这是一份“不合法”的鉴定报告。法庭将择日宣判。(来源:海口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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