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苏东华王素娟)1月9日上午,在海口地税建安分局不少车主排着长队缴纳车船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车主们估计车船税额会上调。为此,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由于我省的车船税额标准未确定,从即日起暂缓征收2007年度的车船税。
车主排长龙缴纳车船税
1月9日上午,记者在海口地税建安分局采访时看到,该分局所在的路段华信路已被汽车堵得严严实实,排队的汽车队伍已延伸至滨海大道上。
纳税大厅里人满为患(如右图,王素娟摄)。
据车主陈先生告诉记者,听说车船税要涨价,8日下午,他已经排队了一个下午,还没到上班时间他就早早过来了,可没想到比他早的人却大有人在,直至工作人员下班他也没能缴上。9日上午8点多钟,他就过来排队了,可等了2个多钟头还是没轮到。
20年未调整车船使用税额
据介绍,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按有关规定,该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在两个暂行条例的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缺乏税源监控手段。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为此,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两条例”合并《条例》有新规
《条例》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有什么变化?据介绍,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同时,将纳税人由现行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利于界定纳税人。并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
据了解,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同时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与此同时,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税额将适当上调
根据《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据省地税局法规税收处林处长介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进行适当上调,由于标准未确定,为此,从1月10日起暂缓征收2007年度的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