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12日讯(记者 林媛 通讯员 王传浩孙朝光任少鹏)今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待遇落实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基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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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 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暂时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按照《关于解决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参加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补齐欠费享受待遇
意见规定,在该意见下发后退休的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补齐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达不到25周年、女达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的,须由职工本人以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按4.5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上述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挂档人员缴费比例降低
对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挂档从事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不包括为职工整天挂档的用人单位),为减轻其缴费负担,统一参加住院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4.55%。所缴费用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上述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同其它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
《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退休人员前期因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报销的医疗费,以及未能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待用人单位补缴费用后,再给予报销和划入。责任编辑:亦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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