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梁剑通讯员吴明福)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月10日,市安监局下发通知,凡在我市从事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要到安监部门重新备案,市安监部门并于今年2月底完成重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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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硫酸、盐酸、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等。根据新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要到安监部门重新备案。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新填写的申请表格。今年2月底将完成重新备案工作,如没有使用新的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将不办理购买证。违反规定的将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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