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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34户女村民无权参与村收益分配惹争议(图)


延安34户女村民无权参与村收益分配引争议(图)

  1月9日,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毗圪堵村“女客”准备再次前往乡政府“讨说法”。本报记者孙海华摄


  擎起了半边天,却得不到半边地

  ——延安34户“女客”的艰难维权路

  评论:是谁剥夺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哥哥家门前那道熟悉的土坎,李成英已经很久没有迈过。“我到现在还不明白,我只是想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为何落得手足反目、乡亲背离?”

  风波源于3年前的一场土地开发。34户“女客”能否参与村集体收益分配,引发了村民间的争议,也搅乱了村庄昔日的平静。

  她们是“编外村民”

  2004年9月,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城郊的万花乡毗圪堵村决定,将本村剩余的600余亩土地全部用于居民小区“慧泽园”的开发。

对于所得收益,拟按人头向“男户”村民人均分配,同时,“男户”还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小区住宅房。然而,这一切都与李成英这样的“女客”无关。

  “女客”相对“男户”而言,指本村女性村民与非本村男性结婚后,因种种原因未转出户口的家庭。形成“女客”的原因很多:有些是男方为非农户口,致女方无法“农转非”随夫落户,有些则是男方到女家上门“入赘”……

  由于户口留在本村,“女客”不能在其夫家享受相关权利。但在毗圪堵,她们的无权状态却也延续已久:不仅有时召开村民大会不被通知,没有表决权,更得不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连子女上户、入学也受到影响。

  因我国先前实行“随母落户”的户籍政策时,“女客”子女却很难随母在毗圪堵上户的遗留问题,大部分“女客”子女至今仍无户口,上学报名都很困难,更享受不上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

  近年来,随着集体土地被陆续征购,土地收益不断增加,“女客”们开始面临最大的现实问题——“1994年以来,数次村集体土地转让收益都被‘男户’人均分配,每人领取了数万元,但‘女客’却没能领到一分钱。”

  对此,“女客”一直心存愤懑:“我们从小生在毗圪堵,长在毗圪堵,结婚、生子也在毗圪堵,履行义务时和‘男户’没啥差别,可为何一到收益分配,就被划为编外村民?”

  “我们是地地道道的‘两不靠’。虽然以前分配我们也该有份,但一次几百上千,数目不大,要了还会破坏邻里关系。这次不同,这600亩可是村里最后一块地,不争取再没机会了。”

  据了解,此次征地的集体收益,仅现金就达2200万元,加上商品房优惠差额,总额突破3000万元,这对300余人口的毗圪堵村来说,的确不是一笔小数目。

  34户“女客”决定,联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两届村委会的观念分歧导致不同结果

  “女客”们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王院生。经协商,王院生最终同意:如果村民赞成人数过半,“女客”即可参与分配。

  “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是基本政策,只有待遇真正平等,生儿生女一个样,国家的‘一孩化’政策才能得到支持。再说,‘女客’户口本来就在村里,合法村民理应享受村民待遇。”王院生认为:“这个事儿,于情于法都说得过。”

  10月23日,“女客”户向村委会上交了挨户征集的村民意见表,113户村民中有72户签字同意。10月29日,王院生据此与“女客”代表签署“协议”,同意“女客”参与分配。不同的是,“男户”不管家里有几口人,每人可得一份;“女客”则是以父母户籍为准,不管家里几户“女客”,都只分得一份。

  虽然仍未能与“男户”完全平等,但“女客”还是接受了这个结果。之后,协议内容经村民大会公布,又在村里张榜公示,未收到村民任何正式反对意见。手执这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协议书,“女客”们才彻底放下了心,以为维权就此结束。

  哪料,不久之后风波再起:村委会换届中,王院生卸任,新任两委会对以上“协议”拒不接受。

  “自建社以来,毗圪堵从来没有‘女客’享受待遇的先例。”新任村委会主任吴祥表示:“村民有自治法,村里的事要由村民说了算。签协议前,没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大会研究讨论,协议是王院生个人行为,不代表民意。再说,‘女客’拿来的意见书是她们从自己父兄处签来的,怎么能认定?”

  其后,新任班子在村民中重新展开意见征询。“有人告诉村民,谁签同意,就把谁的钱给‘女客’分。”调查中,有“女客”向记者反映,一些受访的“男户”态度鲜明:“只有一锅粥,你多舀一勺我就少喝一口。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已经寻了婆家,凭啥还到娘家门上争吃喝?……”

  最终,此次调查结果迥异:全村103户被走访村民中,93户不同意现任村委会接收“协议”,不同意率90.3%。

  拿到这份与“协议书”意见完全相左,却同样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调查证明材料,“女客”们并不服气:“‘协议书’也有公章,凭什么判定无效?”

  维权遭遇“踢皮球”

  这场变故,将34户“女客”推上了长达两年的艰难维权路。

  她们找到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一看材料,说这事明显有问题,但没直接处理,打电话到区里。区里又转到乡里,乡里有关工作人员说,村民有“自治法”,该由村里自己解决,问题又回到了毗圪堵的村委会。

  “女客”们不甘心,又向省人大反映情况。省人大发函到市人大,市人大又转到区人大,就这样,两年多来,她们在乡、区、市有关部门转了不少圈。

  一次,市里有位领导说:“农村有《村民自治法》,村民不同意给你们分,政府也没法干涉。你们这些村民,还到处上访啥?”李成英反问:“《村民自治法》大得过《宪法》吗?”那人没回答。

  仅读过一年小学的李成英开始钻研法律,自学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在说起来头头是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固然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同时也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006年2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议纪要》发布并生效,其中明确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应予支持。

  时任宝塔区区长的祁玉江明确表态,支持“协议书”的效力。正当问题重现曙光时,祁玉江调往他处任职,“女客”问题再度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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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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