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张希)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昨天,南京市地税局表示,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政府尚未公布新条例实施细则及具体税额标准,因此,目前南京市已暂停了2007年车船税的征收工作,并且已经在研究制定细则,待上级对有关细则和具体税额标准明确后,将立即开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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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车船税?
根据《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条例》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2.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3.征收车船税会不会过多增加车船所有人负担?
《条例》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车船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承受能力,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对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因此,车船税的出台给纳税人增加的税收负担并不多,在纳税人用于车船的各项开支中所占的比重也是很小的。
4.《条例》为什么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导致征管难度较大。同时,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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