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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危险品处置不当伤人手 乱扔有毒垃圾挨罚

  本报讯(记者胡然 通讯员王琪 孙宝军 实习生李敏 马容) 垃圾箱里捡个塑料瓶,不料却被瓶子流出的有毒液体“氢氟酸”灼伤。“倒霉透顶”的李老太盛怒之下,以本市某研究院违反国家“有毒物品包装容器回收管理”的规定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

近日,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某研究院败诉,赔偿李老太医药费、护理费等4000余元。

  原告李老太称,去年4月4日上午,她路过被告某研究院所属测试中心,到该中心楼前垃圾箱内翻捡两个塑料瓶子,却被瓶子里残留的液体烧伤手指。她当即找到该中心询问此事,对方工作人员说:“捡我们扔的空瓶子干什么?快用水冲冲,不然手指会烂掉的,赶快去医院!”她随即赶到医院,住院治疗共47天。

  李老太称,尽管她的手已经被严重灼伤,但却丝毫没引起该测试中心的重视,去年5月25日,再次将盛有“氢氟酸”的空瓶子扔到垃圾箱内。她的儿子发现后马上报警并报告居委会。民警赶到现场对此事进行确认。

  被告某研究院在答辩时首先对李老太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对方所诉称的事件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表明灼伤李老太的瓶子和液体是被告所有。其次,李老太诉称与她所受的损害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另查明,去年6月,被告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河东区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做出“限5日内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法院认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被告违反上述规定,受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已经证明了被告在处置危险物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故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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