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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保护及合宪性(实录)


  为了配合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迎接这一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1月16日在北京主办“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社协办此次会议。

  此次研讨会是中国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近两年来就物权法立法专题召开的第七次大型理论研讨会,也是物权法提交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前的最后一次重要研讨会。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 同志们,下午好!现在开会。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老师,今天中国法学会在这里召开一个座谈会,主要是就物权法草案进行讨论。物权法草案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到现在已经十几个年头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工作,从2002年12月起已经先后进行了7次审议,物权立法涉及一个国家的基本民事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了制定好这部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2005年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40天的时间内,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意见共计11543件。2006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我们今天召开这个座谈会,就是想请各位专家学者谈谈对物权法草案的认识,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来进行座谈。第一个问题,制定物权法的重要性、必要性。第二,物权法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第三,物权法对于财产的保护。第四,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第五,物权法与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第六,物权法与社会财富积累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物权法草案正在等待全国人大的审议,也还处在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在座谈会上提出来,我们将认真加以整理,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天法工委民法室的副主任也专门到会听取意见。由于时间所限,我们的座谈会安排了一个下午,所以请各位专家学者根据我刚才讲的几个题目自己选定,不强求全面,也不强求数量,可以专门就一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如果后面有什么话要说,想起来以后还可以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 同志们,今天有幸参加关于物权法草案的研讨会,非常高兴。因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的根本任务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它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制定物权法这部法律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咨询会、立法论证会进行专题调研,特别是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7次审议,现在草案越改越好、越改越成熟。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高票决定,将这个草案提请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物权法草案修改完善的过程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充分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见的统一,极大地凝聚了集体的智慧。物权法草案以宪法为依据,全面、正确地体现了党的方针政策,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完全相信物权法的通过颁布,将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对进一步贯彻执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依法治国,具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立将发挥重要作用。 今天,我在这里就物权法草案以宪法为依据,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问题谈几点看法。 第一,物权法草案关于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根本法律地位和发展权,据此,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市场经济就是通过市场机制,而不是运用政府直接统一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必须将自己的产品带到统一的市场去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评判,并发生交易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相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包括所有权平等在内的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但这三大支柱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如果对一切市场主体不能给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解决纠纷的程序、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能进行有效的市场调研和竞争,如果对一切所有权不能有效地保护,而是有细有粗,那市场经济就不能成为合同经济,不能成为法制经济,社会经济秩序就会陷入无须和混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成为一句空话。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公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平等,不能做到平等,也就无从谈起公正。草案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又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反映了国情民意。

  第二,物权法草案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民意。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党的十六大要求,完全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的法律政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加中等收入的比重,有效地调整中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私有财产日益增加,中等收入者比重不断提高,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愿望的要求。在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确认不动产和动产归属的前提下,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财产还是私人的财产,在各种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或是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财产,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草案这样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一方面具体明确界定了宪法关于公民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含义,含义之一是公民的合法取得的财产予以保护,公民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保护;含义之二是公民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公民未进入交易领域的私有财产同样也予以保护,这就为实现党的十六大要求完善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另一方面,从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层面上来说,它也给司法审判,给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监管在依法查明当事人和相对人涉案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法律属性的前提下,对不同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同样侵害,应当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做到公平裁判。如果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多给保护,私人可以少给保护,势必损害群众的依法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严肃执法、公正执法,不利于民富国强。

  第三,物权法草案注重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宪法的要求,宪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主义共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紧接着这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针对在现实生活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伤害的实际情况,物权法草案从三个方面突出地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明确自然资源等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做了具体的界定。二是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又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利。三是特别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又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和关联交易过程中,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还有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作出规定,物权法草案对责任人应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做了规定。应当说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是全面的,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将会使宪法关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落到实处。

  在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不能把宪法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法草案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规定对立起来。应当看到,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有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共同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应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比如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必须确保国家的绝对控制。对基础性和自主产业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比如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测、科技等保持较强的控制,这是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业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这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以及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市场行为,应当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其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平等的,同样受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的调整。这就是为什么物权法草案要强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利的原由。 第二个问题,按照物权法草案第54条的规定,在国家出资的企业中,国有股和其他股应当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履行权益,及按照股份享受受益权、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和管理权,而不能一手操作。我作为一个长期从事民商审判的法官,深知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颁布系统而明确的民商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我有幸参与对我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修改和审议的全过程,感到异常光荣和十分重要。我深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30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下,物权法草案将越改越好,越改越成熟。我期盼物权法草案能在即将召开的十届人大全国五次会议上胜利通过。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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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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