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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枭之王”庭上拒不认罪

  综合云南信息报、生活新报、都市时报报道

  “我没见过本案中的这些毒品,我也不认识这些东西就是毒品。”面对走私、运输、贩卖海洛因近800公斤的指控,曾被警方冠以“毒枭之王”头衔而“名声远扬”的韩永万如是作答。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以韩永万为首的特大跨国贩毒团伙案进行公开审理。韩永万及其两名同伙段必武、韩啟繁分别受到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三项罪名的指控。然而庭审中,三被告人均当庭翻供,声称自己无罪,自己与毒品毫无关系。

  韩永万被指三次毒品犯罪

  自2005年以来,毒枭中的毒枭,毒枭“王中王”韩永万一直是我国公安部眼中的头号毒枭,追捕其的通缉令达A级。在我国警方的通缉名单上,韩永万也一直被列为“头号通缉要犯”,对其通缉悬赏金为10万元。2005年9月底,韩永万终于在中国、缅甸、老挝和泰国四国禁毒部门的联手打击下落网。

  根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韩永万主要有三宗犯罪事实。

  2001年2月初,检察机关认为韩永万当时指使杨新能、杨清效,将186公斤海洛因藏在白糖内,于同年2月13日从芒市运往昆明,途经木康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杨新能、杨清效后来被判死刑。

  2004年6月至8月,韩永万从境外组织了206公斤海洛因,交于段必武藏于中空的柚木里运输,再次被公安民警查获。

  2005年8月,韩永万安排韩啟繁,将383.35公斤海洛因交他人贩运,当年9月被中缅警方联合查获。

  “这是近年来我国破获的一起特别重大的跨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案件查获的海洛因累计达到了近800公斤,毒品数额之大也是建国以来在毒品犯罪中罕见的!”庭审中检察官表示:韩永万、段必武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韩啟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法庭上三被告全部翻供

  “公诉人指控的这些都不是事实,我未指使任何人贩毒、运毒,所有的供述都不是事实,我对这些都不清楚!”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韩永万当即推翻了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在缅甸开有工厂、做着玉石生意,我不可能去贩毒的,以前的供述是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

  接下来段必武和韩啟繁也跟随翻供,否认自己曾参与毒品犯罪,“我不知道为什么被抓,我没有贩过毒、也没有运过毒品!”不管检察官提出什么问题都统一口径“不知道”、“我是被逼才这么说的”、“我没有做过”……

  以至检察官不得不一一对三人宣讲我国的刑罚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予刑罚,但没有被告人供述,可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予刑罚,希望你们如实陈述,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并非你不交待就无法对你们进行惩处!”

  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

  韩永万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仅有被告人供述和自相矛盾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应宣告韩永万无罪。

  “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判定段必武无罪!”为段必武进行辩护的律师提出:指控韩永万与段必武合谋贩毒,但合谋的时间、地点、人物、实物是什么无证据证明,毒品怎么到中国、怎么装进木材,都没有证据证实与段必武有关,案件逻辑关系不能形成锁链。

  而韩啟繁的辩护律师则紧揪住他的身份问题:韩啟繁是缅甸人非中国公民,被指控的行为发生地在我国领地之外,韩啟繁并非在我国境内被抓获,无充分证据证明韩啟繁的行为对我国有任何危害性,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对韩没有管辖权,我国无权审判韩,也无权引渡韩,我国刑法对其进行管辖侵犯了别国的司法主权;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撑,韩啟繁仅是打工仔,不构成犯罪,应宣告其无罪。

  审理从昨日早上9时,一直持续到午后2时30分。由于案情重大,昆明中院没有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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