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主至少年缴360元
今日商报报道
根据国务院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由于新条例实施细则及具体税额标准还未公布,目前南京市已暂停了2007年车船税的征收工作,待相关标准明确后,再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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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税种 统一车船税制
条例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适当提高税额标准
原来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已有55年没有调整(1951年至今),而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是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制定的,也已有20年没有调整(1986年至今)。为了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考虑目前对车船征税和收费情况,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同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划分子税目时还将载客汽车分为四种类型即: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此分类与公安部车辆类型划分接轨。具体规定各类型车辆缴纳税额的下限和上限。预计小型车(小于等于9座),最低下限为360元,最高上限为660元。
明确载货汽车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以自重作为计税据;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
调整减免税范围
按照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条例采取三种方式对车船税制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取消的减免税包括:经营性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使用财政经费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自用车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车船(趸船、浮桥用船)、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增加的减免税包括: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保留的减免税包括: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以及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强化了税源控管力度
车船征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但税务部门又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税征收实施环节控管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实现源泉控管、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提供了有效手段。
纳税期限改为年申报
新的条例明确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同时将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改为按年申报缴纳。楚天佑 戴礼萍 韩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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