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交强险“捆绑”办理税额标准调整,最高涨一倍机关公车不再“免单”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车船使用税和适用于外企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为车船税,原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 |
考虑到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务机关付给其代缴手续费。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考虑到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上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改为车船税后,对年税额标准做了适当调整。《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划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条例》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财政负担其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