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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女郎”事件引关注 演艺“卖身契”何处求公平?

  周星驰与“星女郎”解约风波引发对演艺经纪合同的关注

  演艺“卖身契”何处求公平

  编者按

  “卖身”、“雪藏”、解约,这些存在于艺人与演艺公司之间的特有现象,在娱乐行业早已司空见惯。

面对演艺经纪合同中大量出现的不平等条款,处于弱势地位的艺人该如何寻求保护?演艺经纪合同又该遵循怎样的规则平衡双方的利益?本报记者从法律的视角,通过对专业人士的采访,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合法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当一方利用优势地位签署显失公平的合同时,法院可以裁判撤销合同”,这无疑是法律对艺人最好的保护。事实上,为谋求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共同发展,公平和诚信的法律原则才是演艺市场应当遵守的恒久规则。

  法制网记者 陈晶晶

  有了在“星爷”周星驰的电影《功夫》里几分钟清纯“哑女”的表演,黄圣依从默默无闻的新人迅速蹿红成聚光灯下的“星女郎”,而此后人们的视线却很快转到了“星女郎”与“星爷”之间久拖未决的官司。

  黄圣依在上海把周星驰名下的演艺经纪公司星辉告上法庭,身在香港的星辉公司也将黄圣依告到了法院。据报道,原本1月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已初判黄圣依胜诉、星辉公司欺诈,但1月10日法院宣判时星辉公司当庭要求复议,法院经商议后又宣布延后再审。本月26日香港法院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某种程度上这体现了艺人法律意识的提高,”现担任国内多位明星私人律师和演艺经纪公司法律顾问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俊武接受采访时说,“目前大量演艺经纪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尤其在新人刚入行时,我认为演艺经纪合同一定要平衡双方利益。”

  一纸“卖身契”锁住什么

  一份《艺人代理合同》,既是星辉公司状告黄圣依的理由,也是黄圣依起诉星辉公司的依据。

  2003年黄圣依与星辉公司签署了《艺人代理合同》,但此后不久黄圣依便向媒体哭诉星辉公司恶意损害其名声与公众形象、没有尽力为她争取合理合约,甚至指出星辉公司还故意同其关联公司签署侵害其权益的演艺合同,使她直接遭受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5年12月,黄圣依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这份合同,并要求星辉公司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此案去年11月首次预备庭审后至今尚无结果;而星辉公司也已向香港法院起诉,认为黄圣依违反合约且擅自参加其他演艺活动。

  “演艺经纪与其他经纪行业有明显区别,艺人能否成功与经纪公司的运作和包装有很大影响,”周俊武分析说,“演艺经纪合同的订立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发生纠纷后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演艺经纪合同通常是所谓的“全约”。以歌手为例,一个“全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唱片约,即歌手要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多少专辑;二是词曲约,即歌手创作的词曲都交给公司处理;第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纪约,由公司负责歌手的演出、广告代言等商务事务。这个“全约”就是人们俗称的艺人“卖身契”。

  周俊武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混合型的合同,其中“唱片约”部分只是一般的劳务合同,引发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纠纷的则大多是“经纪约”部分,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行纪、居间或委托合同部分。

  他指出,一方面,“经纪约”本身普遍存在不公平条款,如规定艺人解约必须支付天价违约金;另一方面,双方在执行“经纪约”时也可能发生违约,比如公司向艺人隐瞒收入、不积极为艺人寻找演出机会,或者艺人不听从公司安排自行出席演艺活动等。

  遭遇“雪藏”能否撤销合同

  在周俊武的印象中,以前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闹矛盾,大多是协调解决的,近年来却有越来越多的艺人将公司不积极安排演艺活动乃至“雪藏”的做法诉诸法律。黄圣依与星辉公司的纠纷只是冰山一角。

  “艺人状告经纪公司,不少情况是由于公司与艺人对演艺事业的规划和设想不同,或者经纪公司认为艺人在某阶段缺乏商业价值而‘雪藏’艺人,”周俊武表示,“类似‘雪藏’的行为很不公平,也是不合法的。”

  他认为,娱乐市场瞬息万变,“雪藏”很可能会终结艺人的演艺生涯。经纪公司一般会以在艺人身上投入了多少资金或合同规定为理由,但这些不过是一种“说辞”。“雪藏”艺人相当于经纪公司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艺人则大多由于天价违约金而不敢贸然解约。

  根据合同法,委托合同中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同时赔偿受托方的损失。但实践中,大量的演艺经纪合同并不约定艺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关系,相反还会明确约定艺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否则要赔偿经纪公司高达百万的违约金;经纪合同中却从来没有规定,如果经纪公司不积极为艺人寻找演出机会则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经纪公司有天价违约金保护,如果面对经纪公司单方‘雪藏’的不履行合同行为,艺人又迫于天价违约金的约束而不能解除合同,这显然不公平。”周俊武分析说。

  当一方利用优势地位签署显失公平的合同时,法院可以裁判撤销合同。周俊武建议,在内地的法律框架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艺人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撤销显失公平的演艺经纪合同。

  演艺合同如何寻求公平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高富平就演艺经纪规范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提出,艺人追求的是成名和收入,经纪公司追求的是佣金,两者既有一致又相冲突,但只有一致时才能双赢。作为委托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就双方未来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先安排,经纪合同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际上,艺人蹿红成名后就另攀高枝固然会对苦心栽培的经纪公司带来损失,同时,艺人频繁更换经纪公司对自身的发展也有相当的负面影响,包括整个演艺事业的定位、宣传策略等有可能需要重新调整。

  问题在于,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地位会随着艺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刚起步时,经纪公司处于强势地位签订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艺人慢慢红起来就会对初始合同渐渐不满,等到艺人羽翼丰满处于强势地位后,双方合作破裂甚至反目成仇的时候也就不远了。

  “我一直强调初始的经纪合同的公平性,”周俊武说,“虽然这有相当大的难度,但一份相对公平、可以适当平衡艺人与演艺公司利益的合同对双方的发展都非常重要。”

  他建议,目前司法实践在判断合同是否公平时,应倾向于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艺人。经纪公司“雪藏”艺人或隐瞒收入等行为,应视同对合同履行的根本性违约,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经纪公司的措施等,使初始合同签订时双方地位的客观不平等状况,在司法裁判阶段得到适当调整。此外,文化主管部门也可以制定一些演艺经纪的格式合同,将合同期限等特别约定明确列入,以此方式规范演艺市场。(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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