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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燃放由禁改成限 市民提出问题和建议

  新闻背景

  :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市民能在限定的地点、限定的时间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办法》实施之后,市民对此反响如何?对《办法》有何疑问和建议?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

  总体反响:市民赞赏政府人性化的执政理念

  本报记者韦鸣飞“我虽然不是很喜欢过年时方炮仗的‘热闹气氛,但是我还是认为政府的这个决定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市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家住解放东路的一位市民在得知今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由“禁”改“限”后,由衷地说道。

  记者了解到,除了个别市民对燃放烟花爆竹要限定时间、地点和种类感到不能尽兴之外,大多数市民对烟花爆竹燃放由“禁”改“限”表示拥护,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市政府的民主执政方针,希望市政府在今后的城市管理中,能将这一理念发扬光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两个有趣的情况,一是许多市民表示没有烟花绽放鞭炮炸响的春节实在乏味,但是因为太久的时间没有能“合法”地燃放鞭炮,既期待又害怕一个充满了迎春炮竹响的热闹春节。二是因为多年都没有能在市区内放鞭炮,一些市民对在春节是否能燃放鞭炮持“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放不放鞭炮都不会影响他们过年的心情,也不会冲淡所谓“年味”。

  市民对《办法》存在一些疑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市民对已经正式实施的《办法》存在一些疑问。概括而言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办法》第八条规定:“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那么,这些烟花爆竹的规格、品种什么时候确定?

  问题二:市内什么地方才有合格合法的烟花爆竹销售?一些市民希望了解正规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并希望在住所或上班地点能就近购买。

  问题三:《办法》第十条规定:“……允许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需加贴由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监制的防伪标志。”那么,防伪标志是什么样子的?又如何识别其真伪呢?

  问题四: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一些不赞成在春节时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希望知道举报电话是多少。

  就以上四个问题,记者咨询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解答如下:

  解答一:对于目前允许在市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市人民政府已限定一个大体的范围,即“不能到处飞”和“具有危害性”的烟花爆竹。当前对于可以在市内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已经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最后的定夺,一旦具体种类最终确定,即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布。

  解答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市供销社专营公司统一经营,本着安全、合理、便民的原则统一布设。烟花爆竹的销售点在市内各个城区都会设立,但是每个城区的销售点将控制在十个以下。每个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并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在销售点门口都会贴出全市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的醒目标志。为杜绝销售网点中“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出现,市民要注意观看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上是否加贴由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监制的防伪标志,以免燃放了不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受到惩罚。

  解答三:防伪标志的具体样式、以及识别其真伪的方法,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在近期予以公示。

  解答四:市民如果要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进行举报,可以直接拨打政府办的电话:2848509。

  市民对《办法》提出建议

  此外,也有市民对《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了一些建议,概括如下:

  第一,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元旦(元月一日)、春节(农历大年三十至初七,正月十五至十六)、国庆节(十月一日),可以在早上6时以后,晚上12时30分以前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市民认为允许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开始时间过早,会影响一些市民的正常休息和睡眠;而春节期间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也早了,不符合过年的习惯。

  第二,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市民认为,处罚的具体方式和罚款数额应该以具体的数字进行公示,这样可以在社会上形成更强有力的威摄力,更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

  第三,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有市民认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未成年人是自我保护最弱的一个群落,应该是宣传和教育的重点,虽然《办法》中提到了“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但还是应该防患于未然,加强在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有关部门应该针对未成年人专门印刷一本宣传小册子,图文并茂且一目了然,以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宣传和教育。

  市法制办负责人对此也做了回答。

  一、《办法》规定的燃放时间已经经过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详细的讨论,已充分照顾了各方面的意愿,担心燃放时间过早的市民不必过于担心,因为市内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能燃放烟花爆竹;认为停止燃放时间过早的市民应该明确,《办法》的实施不是为了让市民过足“瘾”,而是为了尊重一部分人的生活习惯,而且,如果燃放时间过长的话,所要燃放炮竹数量是市政府不提倡的。

  二、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关于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的图本,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制作,非常感谢市民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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